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02民初8226号
原告:韩效然,男,1946年4月10日出生,宿州市人,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张春侠,女,1946年7月12日出生,宿州市人,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西英,女,1942年4月10日出生,宿州市人,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韩万仁,男,1941年9月10日出生,宿州市人,汉族,住址同上。(已过世)。
被告:韩玉,男,1966年5月6日出生,宿州市人,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韩效朋,男,1969年4月5日出生,宿州市人,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陶玲,男,1968年5月7日出生,宿州市人,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五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效然、张春侠诉被告王西英、韩万仁、韩玉、韩效朋、陶玲、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效然、张春侠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效然、张春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韩效然、张春侠负担。
审判员 张西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淑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