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民初8226号

韩效然、张春侠等与王西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韩效然;张春侠;王西英;韩万仁;韩玉;韩效朋;陶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02民初8226号

原告:韩效然,男,1946年4月10日出生,宿州市人,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张春侠,女,1946年7月12日出生,宿州市人,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西英,女,1942年4月10日出生,宿州市人,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韩万仁,男,1941年9月10日出生,宿州市人,汉族,住址同上。(已过世)。

被告:韩玉,男,1966年5月6日出生,宿州市人,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韩效朋,男,1969年4月5日出生,宿州市人,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陶玲,男,1968年5月7日出生,宿州市人,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五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效然、张春侠诉被告王西英、韩万仁、韩玉、韩效朋、陶玲、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效然、张春侠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效然、张春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韩效然、张春侠负担。

审判员  张西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淑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