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大逎御京明珠花园**首层21-25卡、二层21-24卡。
主要
负责人:黎斌,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仁鹏、陈辉,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莫玉凤,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莫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2018)粤2072执3197号张荷肖与叶发林、莫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查封,两案合并执行更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8)粤2072执1438号案并入本院(2018)粤2072执3197号案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8)粤2072执14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伍劲恒 执行员 张妙幸 执行员 刘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