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甘0602刑初329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务农。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9)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明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23日7时36分许,被告人魏某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凉古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57km+800m路段时,与同向刘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致魏某、刘某及三轮电动车乘车人赵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救助被害人。被害人刘某因严重多发性损伤、重度颅脑损伤经武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赵某的伤情经武威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部、胸部、右下肢多处挫伤。该事故责任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本案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诉请建议对被告人在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救助被害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闫会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彩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