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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2民初1634号

常彪诉长沙市望城区驰骏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沙市望城区日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彪;长沙市望城区驰骏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日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1634号

原告:常彪,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昂,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紫纹,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驰骏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山桥社区青山家园**。

法定代表人:陈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勋,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沙市望城区日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山桥社区青山坳组**div>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执行董事。 原告常彪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驰骏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沙市望城区日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常彪于同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常彪负担。

审 判 员  杨剑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

书记员  金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