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1636号
原告(反诉被告):翁尚,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昂,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紫纹,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望城区驰骏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山桥社区青山家园**。
法定代表人:陈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勋,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沙市望城区日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山桥社区青山坳组**div>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执行董事。 原告(反诉被告)翁尚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望城区驰骏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沙市望城区日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反诉被告)翁尚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翁尚申请撤回本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翁尚撤回本诉。 案件受理费9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翁尚负担。
审 判 员 杨剑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
书记员 金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