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2民初3091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鹏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准格尔旗友谊街道苏计沟**院内**,联系方式:150XX****XX 法定代表人周喜,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世忠,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田继胜,男。 本院在审理鄂尔多斯市鹏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田继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鹏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鹏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郝辰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智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