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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2执876号

段某、尤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段某;尤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2执876号申请执行人段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1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尤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3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与被执行人尤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某于2019年6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222执8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建东

审 判 员  聂海萍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汝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