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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81执152号

武圣转、张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圣转;张轩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81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武圣转,女,生于1955年6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张轩,男,生于1966年11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武圣转与张轩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总对总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张轩在房管部门无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无车辆;金融机构查询无存款。申请执行人自立案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电话约谈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清富

审判员  张剑波

审判员  段士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