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302执85号
申请执行人:陈道星,男,1962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被执行人:刘志飞,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住埇桥区祁县。
被执行人:陈红英,女,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陈道星与刘志飞、陈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西勇
人民陪审员 孟庆强
人民陪审员 苗文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