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敬宏,男,汉族,1969年4月9日生,住孟津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宇清,男,汉族,1979年11月9日生,住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如,洛阳市孟津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敬宏与被上诉人刘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张敬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祖 萌
审判员 刘丽娜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文成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