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法院 失 信 决 定 书 (2019)陕0323执197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赵某和康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康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康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赵某与康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岐山县人民法院 失 信 决 定 书 (2019)陕0323执197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赵某和康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康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康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