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02民初2342号
原告:新疆金瑞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长胜三队。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秀芳,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卫,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古如意,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生,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
被告:焦爱贞(系古如意妻子),女,汉族,1972年10月8日生,住伊宁市,职业不详。 原告新疆金瑞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古如意、焦爱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新疆金瑞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焦爱贞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新疆金瑞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涉案货款与焦爱贞无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金瑞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焦爱贞的起诉。
审判员 董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