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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22民初4334号

徐鹏与杜金国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贵州省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徐鹏;杜金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22民初4334号

原告:徐鹏,男,199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竹海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黄金书,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1216110。

被告:杜金国,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胜林,盘州市鸡场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510201。 原告徐鹏与被告杜金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徐鹏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徐鹏负担。

审判员  李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