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22民初4334号
原告:徐鹏,男,199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竹海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黄金书,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1216110。
被告:杜金国,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胜林,盘州市鸡场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510201。 原告徐鹏与被告杜金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徐鹏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徐鹏负担。
审判员 李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