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887号 移送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徐光辉,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关于徐光辉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刑终1252号《刑事裁定书》以及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确定:追缴徐光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发还给被害单位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于徐光辉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9年1月30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徐光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徐光辉在收到上述文书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广州市房管局查询,2019年5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光辉银行存款3669.72元,留下执行费50元,余款3619.72元发放被害单位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光辉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2019年3月14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徐光辉户籍所在地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该法院暂无回函。本院在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徐光辉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刑终1252号《刑事裁定书》以及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徐光辉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徐光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2执8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蔡云海
审判员 刘启聪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炳杰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