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川33刑更176号罪犯花布,男,藏族,生于1954年8月28日,小学文化,四川省炉霍县人,捕前住四川省炉霍县新都镇团结路东三巷8号。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川3327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花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未上诉。于2018年1月12日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刑期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2019年3月7日以罪犯花布服刑表现良好,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5月11日进行裁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莉、孙克炘、齐米贡布,四川省甘孜监狱指派刑罚执行科干警梁亮、肖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花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花布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严格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罪犯二十条禁止行为》等监管纪律,服从各种监管管理;无违反监管法规的记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保质保量并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折合表扬2个。罪犯花布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即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已共计服刑1年4个月零29天,执行前先行羁押折抵1年4个月零15天,共计服刑2年9个月零14天,余刑1年2个月零15天。甘孜州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花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折合表扬2个,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四川省甘孜监狱呈报合法,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程序合法,对罪犯花布假释无意见。以上事实,有四川省甘孜监狱2018年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监区会议记录;管教干警、同改罪犯证言;甘孜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奖惩统计台帐,罪犯悔改表现评定综合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花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刻苦,成绩合格;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有固定居所地,生活有着落。可判定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花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国 建
审判员 袁 军
审判员 格桑曲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