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414号原告李洪和,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云,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久财,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田彦珠,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彦伍,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和与被告王久财、田彦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和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洪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柳俊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代玉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