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民初5901号
原告:唐修翠,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杨伊凌,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唐修翠(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杨伊凌(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修翠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唐修翠负担。
审判员 欧阳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