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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民初5901号

唐修翠与杨伊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修翠;杨伊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民初5901号

原告:唐修翠,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杨伊凌,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唐修翠(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杨伊凌(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修翠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唐修翠负担。

审判员  欧阳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