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保1128号
申请人:刘亮。
被
申请人:李兴林。
被
申请人:长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申请人刘亮与被申请人李兴林、长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738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兴林、长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738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亮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祁谷芸
人民陪审员 刘海龙
人民陪审员 于绍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雷婉婷
书 记 员 周明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