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82执2042号申请人范霄鹏,男,1972年5月1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靳君,女,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周晓冬,女,1988年9月1日生,汉族,住辉县,。范霄鹏申请执行靳君、周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范霄鹏依据生效的(2017)豫0782民特47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11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靳君、周晓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靳君、周晓冬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三个月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靳君、周晓冬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靳君、周晓冬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石 瑛
审判员 梁泽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保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