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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347号之一

驻马店市广华不锈钢有限公司、李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驻马店市广华不锈钢有限公司;李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广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水屯镇王坡村。

法定代表人:陈华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庆,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广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申请执行。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702民初10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李庆返还驻马店市广华不锈钢有限公司欠款72092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庆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广华不锈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