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302行审143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自然资源局地址:南阳市独山大道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02MB0X71431X。
法定代表人:杨虎,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金鹏、马付印,南阳市宛城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吴涛,男,汉族,1990年12月1日,住南阳市宛城区。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涛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编号1823033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已逾期,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南阳市宛城区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吴涛“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南阳市宛城区高庙镇张本庄村10组180平方米土地建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及《河南省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15日内拆除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0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每平米10元,共计1800元的罚款”。2019年1月22日,被执行人吴涛向南阳市宛城区国土资源局缴纳了1800元罚款。2019年6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第1项处罚内容。
本院认为,南阳市宛城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编号18203033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裁执分离”的改革方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阳市宛城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编号18203033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处罚决定第1项,即责令15日内拆除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0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南阳市宛城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 琪
人民陪审员 苏永贵
人民陪审员 朱德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政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