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2072执111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御隆廷******。
法定代表人:陈立影。
委托代理人:罗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莫玉凤,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本院在执行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莫玉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2018)粤2072执3197号张荷肖与叶发林、莫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查封,两案合并执行更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7)粤2072执11130号案并入本院(2018)粤2072执3197号案件执行。 二、本院(2017)粤2072执11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伍劲恒 执行员 张妙幸 执行员 刘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