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2071行审13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41D。
法定代表人:余锡盆,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宏、陈沛雄,该局南朗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珠海市骏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湾仔南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8073610C。
法定代表人:李俊颖。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中南朗交罚[2018]0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8月2日作出粤中南朗交罚[2018]0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珠海市横琴新区骏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驰运输公司)的粤C×××**大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骏驰运输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10月22日向骏驰运输公司公告送达了粤中南朗交罚[2018]0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骏驰运输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骏驰运输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骏驰运输公司缴纳罚款50000元。另查明,骏驰运输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经核准进行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企业名称由“珠海市横琴新区骏驰运输有限公司”变更为“珠海市骏驰运输有限公司”;企业住;企业住所地由“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2257”变更为“珠海市湾仔南湾南路********”iv>
本院认为,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粤中南朗交罚[2018]0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中南朗交罚[2018]0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恒勇
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关伟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