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225执52号
申请执行人:刘明全,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住九寨沟县。
被执行人:四川圣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芙蓉盛锦****。 本院在执行刘明全与四川圣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执行标的4.7万元,本院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圣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四川圣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人李德君限制高消费,2019年6月12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明全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波
审判员 刘 丽
审判员 张先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邦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