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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执685号

唐隆安、熊耕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隆安;熊耕耘;熊小凤;唐善科;永州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122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唐隆安,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现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熊耕耘,男,194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个体经商,住湖南省东安县,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熊小凤,女,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唐善科,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个体经商,住湖南省东安县,现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永州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双舟路**。

法定代表人:熊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唐隆安与熊耕耘、熊小凤、唐善科、永州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熊耕耘、熊小凤、唐善科、永州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隆安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德佐

审判员  刘满喜

审判员  文 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