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122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唐隆安,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现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熊耕耘,男,194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个体经商,住湖南省东安县,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熊小凤,女,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唐善科,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个体经商,住湖南省东安县,现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永州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双舟路**。
法定代表人:熊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唐隆安与熊耕耘、熊小凤、唐善科、永州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熊耕耘、熊小凤、唐善科、永州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隆安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德佐
审判员 刘满喜
审判员 文 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