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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72执恢54-4号

郑小虹、广东润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萧秉求等海事海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6-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海事海商
当事人
郑小虹;广东润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萧秉求;姚照棠;东莞市昭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72执恢54-4号

申请执行人:郑小虹,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昌,汉族,1974年5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东莞市昭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大步村麻涌大道毅江楼。

被执行人:广东润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沙塘村东引河南岸。

法定代表人:姚照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萧秉求,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姚照棠,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小虹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昭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润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萧秉求、姚照棠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9912715.8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证劵、车辆、船舶、工商、保险等部门调查,除将被执行人东莞市昭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昭泰锚艇1号”、“昭泰锚艇2号”两船作价123.2万元,扣除公告费、船舶检验费、评估费后,余款11948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贷款,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润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粤S×××××、粤S×××××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姚照棠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的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未能档案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尚有债权18717835.82元未实现。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约谈并告知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飞

审判员  罗 春

审判员  黄耀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唯权

书记员 郭怡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