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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6082号

赵启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启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6082号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赵启伟,男性,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朱学芳与被执行人赵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该缴纳义务被移送至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足额缴纳诉讼费1650元,该缴纳义务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