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6082号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赵启伟,男性,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朱学芳与被执行人赵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该缴纳义务被移送至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足额缴纳诉讼费1650元,该缴纳义务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