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153号
原告:王福生,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
被告:周金萍,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嘉峪关惠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新城镇安远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073574283C。
法定代表人:周金萍,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会军,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 原告王福生与被告周金萍、嘉峪关惠鑫商贸有限公司、张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福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福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桂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