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宜 君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222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文,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军军,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艳民,男,汉族,1977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王晓文与王军军、王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晓文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陕0222执185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王晓文可以对本院(2018)陕0222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强彦超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