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04执633号

郑州华亚物资有限公司、魏胜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华亚物资有限公司;魏胜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华亚物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魏胜辉,男性,1985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郑州华亚物资有限公司与魏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鸣鹤

审判员  郭晓明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