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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91执1102号

郝伟龙、孙海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伟龙;孙海川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1执1102号

申请执行人:郝伟龙,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莒县,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孙海川,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申请执行人郝伟龙与被执行人孙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1091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海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因孙海川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郝伟龙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海川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孙海川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对此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7)鲁1091民初13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人员于2018年11月27日至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以(××)××裁定书××了被××人××名下、××市中区白马××路××天××楼××室房产(权证号:中26××47)并于同日走访了该房产。经过走访调查查明,该房产长期空置,无人居住。本院另行查明,该房产涉及三次抵押登记,金额为别为70万元、90万元,100万元,远超房屋本身价值,故本院无必要处置。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孙海川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海川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本院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091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曲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