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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02行审32号

松原市水利局与赵立国水利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松原市水利局;赵立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702行审32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水利局,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700013549801P。 法定代表人李树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家骐,松原市河道堤防管理中心科员。 委托代理人许锐,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立国,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水利局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水罚﹝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水利局在履行了告知义务后,于2018年9月2日作出松水罚﹝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次日送达被执行人赵立国。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8年6月份,赵立国在河道内非法采砂3000立方米,依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赵立国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被执行人赵立国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立国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水利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水利局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未向被执行人赵立国送达催告书。

本院认为,本案中,在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水利局作出的松水罚﹝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水利局在未经催告的前提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属于程序违法,其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水利局作出的松水罚﹝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王 巍

人民陪审员  姚立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