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82执340号申请人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城北街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69874780XJ。法定代表人周明新,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代理人程玉合,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辉县市锦润纺织有限公司(原辉县市盛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常村镇古章村,组织机构代码74579710-6。法定代表人王兰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乡新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93251190X。法定代表人李纪深,该公司经理。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锦润纺织有限公司(原辉县市盛源纺织有限公司)、新乡新亚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7)豫078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辉县市锦润纺织有限公司、新乡新亚纺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辉县市锦润纺织有限公司限期给付申请人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8%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2800元、执行费22628元;被执行人新乡新亚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县市锦润纺织有限公司、新乡新亚纺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三个月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辉县市锦润纺织有限公司、新乡新亚纺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如吉
审判员 李龙山
审判员 李 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长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