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04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谭军武,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执行代理人:刘芳,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倩,女,汉族,1992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申请执行人谭军武与被执行人汤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2019)湘0204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谭军武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9年4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汤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6月13日等发起多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到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汤倩的住房公积金、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调查了被执行人收益性保险,发现被执行人汤倩虽有房产,但上述财产均被另案首先冻结、查封。 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对被执行人汤倩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汤倩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160000元,尚有160000元本金、利息等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漫 松
审判员 王健
审判员陈定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 婵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