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121号
原告:周萍,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韩兵,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吴魁,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刘海林,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 原告周萍与被告韩兵、吴魁、刘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周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桂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