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执1655号
申请执行人:卢丹,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李广,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执行人卢丹与被执行人李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广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李广履行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广银行存款405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曦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