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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2执1655号

卢丹、李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卢丹;李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执1655号

申请执行人:卢丹,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李广,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执行人卢丹与被执行人李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广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李广履行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广银行存款405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曦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