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执1149号
申请执行人:纪孝兵,男,汉族,1969年10月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李方荣,男,汉族,1967年10月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孝兵与被执行人李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纪孝兵与被执行人李方荣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纪孝兵撤回对李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03执11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益志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十三日
书记员 邓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