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302民初258号
原告:图木舒克市辉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草湖镇**小区**。
法定代表人:苗岩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兵,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48团。
被告:黄建国,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48团。 原告图木舒克市辉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建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图木舒克市辉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图木舒克市辉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盼盼 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