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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1执1408号

禹州市城乡规划局、郭扶妮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7-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禹州市城乡规划局;郭扶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1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靳建章,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扶妮,女,汉族,生于1945年11月12日,住禹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郭扶妮行政非诉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81行审189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扶妮的银行存款16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扶妮的收入1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扶妮价值16000元财产。如需续冻结、查封的在本次冻结、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该种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战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亚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