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03民初612号之二
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
法定代表人:许光,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呙东樵,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邓有民,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呙东樵、邓有民银行账户存款112166.54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湘0503财保27号民事裁定,并已查封、冻结被告呙东樵、邓有民银行账户存款。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因原告的诉请已全部撤回,对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可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呙东樵、邓有民银行存款112166.54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呙东樵名下位于大祥区房产(产权号:)的查封。
审 判 员 张红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
书记员 黄丽霞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