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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03民初612号之二

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呙东樵、邓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呙东樵;邓有民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03民初612号之二

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

法定代表人:许光,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呙东樵,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邓有民,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呙东樵、邓有民银行账户存款112166.54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湘0503财保27号民事裁定,并已查封、冻结被告呙东樵、邓有民银行账户存款。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因原告的诉请已全部撤回,对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可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呙东樵、邓有民银行存款112166.54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呙东樵名下位于大祥区房产(产权号:)的查封。

审 判 员  张红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

书记员  黄丽霞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