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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8执243号

耿某某与邬雄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耿宏伟;邬雄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8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耿宏伟,男性,汉族,1975年07月15日出生,住鄠邑区。

被执行人:邬雄飞,男性,汉族,1965年06月01日出生,住鄠邑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耿宏伟与被执行人邬雄飞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25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8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4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普遍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及不动产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即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继续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确切住址,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118执2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戴超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晨光 197507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