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04民初1769号
原告:彭泽良,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易艳,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彭新鑫,男,199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上述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孟华,湖南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高新区双马街道櫈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櫈桥村(晓塘东路)。 主任:刘兆平。 原告彭泽良、易艳、彭新鑫与被告湘潭高新区双马街道櫈桥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泽良、易艳、彭新鑫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泽良、易艳、彭新鑫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帅
审 判 员 杨 鸿
人民陪审员 苏 石 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袁 紫 菀 代理
书记员 袁紫菀(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