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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3民初3403号

常振涛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振涛;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3民初3403号

原告:常振涛,男,1970年4月1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南明区朝阳洞路建材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09640122。

法定代表人:胡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龙,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振涛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振涛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振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振涛撤回对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常振涛承担。

审判员  滕奉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苇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