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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22执493号

(2019)湘0922执493号周庆军与王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庆军;王文强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922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周庆军,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执行人王文强,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凤凰县。 申请执行人周庆军与被执行人王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文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庆军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6528.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3元,执行费305元。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依法受理。 2019年5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庆军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发起第一轮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王文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登记、无证券开户、无车辆。2019年5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文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限其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文强拒不到庭、拒不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019年5月28日,本院通过对不动产、工商、保险、银行等机构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6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文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发起第二轮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019年6月6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王文强户籍所在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常年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周庆军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19年6月13日,被执行人王文强应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6528.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3元,执行费305元,分文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上述执行行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爱宝

审 判 员 吴志群

审 判 员 刘雅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黎明

书 记 员 何 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