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上工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2258218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双庙村。
法定代表人:沈祖法,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610842,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聚民,董事长。无锡市上工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7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处理;4、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进行传统查控,轮候冻结0000395号3号办公楼一栋,为轮候四查封,我院无权处置;5、再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未发现新的可以控制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6、于2019年5月27日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情况,通过短信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我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通过调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豫0182执4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明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