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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2执监1号

原审案外人陈冬艳与原审申请执行人唐瑛、原审被执行人王小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冬艳;唐瑛;王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122执监1号 原审案外人:陈冬艳,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职工,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广度,男,汉族,1954年6月19日出生,湖南省东安县人,系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梨山口社区居委会推荐。 原审

申请执行人:唐瑛,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职工,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审

被执行人:王小燕,女,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本院在执行原审申请执行人唐瑛与原审被执行人王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案外人陈冬艳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的(2018)湘1122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湘1122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 二、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2018)湘1122执异9号执行异议重新进行审查。

审判长  吴丽红

审判员  冷俊红

审判员  胡先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 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