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25执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曹新轩,男,1959年7月15日生。
被执行人:耿二民,男,1966年3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曹新轩与被执行人耿二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225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耿二民于2017年12月31日前自愿给付原告曹新轩粮食款5000元整;
二、被告耿二民于2018年12月31日前自愿给付原告曹新轩粮食款10000元整;
三、剩余粮食款15522元被告耿二民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曹新轩。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元,由被告耿二民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查明被执行人耿二民长期不在家,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2、2019年1月17日、2019年3月4日、2019年4月28日、2019年5月20日、2019年6月10日,本院分五次提起总对总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耿二民名下有一辆汽车,已在车辆登记部门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3、2019年3月25日,本院执行干警至兰考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兰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2019年6月11日,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居住村委调查其家庭情况,发现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6、2019年6月1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措施,其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现已实现债权0元。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思杰
审判员 徐庆永
审判员 汪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顺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