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27执恢31号
申请人: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61310317。
法定代表人:曹道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彩霞,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方永兵,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827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方永兵所有的位于望江县××镇××道××号楼××号楼幢××单元××楼××室(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2××0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德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叶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