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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27执恢31号

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彩霞、方永兵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6-01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彩霞;方永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27执恢31号

申请人: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61310317。

法定代表人:曹道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彩霞,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方永兵,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827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方永兵所有的位于望江县××镇××道××号楼××号楼幢××单元××楼××室(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2××0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德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叶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