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801执955号
申请执行人:赵阳,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赵志华,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 申请人赵阳与郑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801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53195.31元,执行费698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郑志华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冻结到大额存款或其他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志华名下×××号车辆的相关权证手续,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郑志华已被本院限制高消费,现已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该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结标的53195.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801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赵阳享有53195.31元到期债权,待被执行人郑志华具备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学 军
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
审判员 王 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晴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