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3998号
原告:徐江福,男,汉族,1982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胡素生,男,汉族,1975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徐江福与胡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江福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江福自愿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江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江福负担。
审 判 员 林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江明
书 记 员 钟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