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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6民初3998号

徐江福与胡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江福;胡素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3998号

原告:徐江福,男,汉族,1982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胡素生,男,汉族,1975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徐江福与胡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江福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江福自愿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江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江福负担。

审 判 员 林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江明

书 记 员 钟越 来源: